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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4.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5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56.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向期存款利息。
5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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