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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工程计量(必会)
1.工程计量一般规定
(1)合同工程需要工程计量的,应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进行计量。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予计量:
①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
②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
③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
④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⑤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2.工程变更计量
(1)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计算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2)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变更指令及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并与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相比较,计量清单差异的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变更工程量。
(3)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变更指令和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相比较,差异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即为工程变更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清单项目分类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变更项目及其变更工程量。
(4)由于工程变更引致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投入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工程变更引致合同工期变化的,应依据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长或缩短的时间计算调整,作为计算变更工程价格的依据。
【考点2】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陷(必会)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1)当Q₁>1.15Q₀时:
S=1.15Q₀×P₀+(Q₁-1.15Q₀)×P₁
(2)当Q₁<0.85Q₀时:
S=Q₁×P₁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₁——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₀——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₁——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₀——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P₁。P₁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最高投标限价相联系。
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₀
P₁按照P₂×(1-L)×(1-15%)调整
(4)当P₀>P₂×(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₁按照P₂×(1+15%)调整
(5)当P₀>P₂×(1-L)×(1-15%)或P₀
式中P₀——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₂——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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