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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考点2024年初级护师考试考前注意事项
威海人社发布 2024-04-11 20:54:57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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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提醒】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将开考!这些事项要注意

  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4月13、14、20、21日举行。本次考试威海考区共3428人参加,威海市共设置2个考点,32个考场。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及时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4月1-21日。

  为严肃考风考纪,市人社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考试考点、楼层实行封闭管理,考场采用无线信号屏蔽和全程监控;考点设立防作弊巡查小组,配备隐形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流动查处高科技作弊行为;考点安排公安民警查验考生身份,并负责考试区域安全;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监测各考点周边无线信号;网信办、公安网监部门分别对网络舆情及QQ、微信等网络作弊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考试过程中查出的有组织作弊、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当事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应试人员须知

  1.请认真阅读并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和《考场规则》,提前查看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自觉做好参考准备。

  2.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考区、考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必要文具(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外,严禁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进入试室;考后不得将试卷和答题卡带出试室。

  3.请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试室并对号入座,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等待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4.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入场。

  5.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卷卡合一”试卷,请按要求裁切并填涂答题卡。如因未正确填涂答题卡、违纪违规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卷卡不一致导致成绩为零分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6.违纪违规行为将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人机对话形式考试的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21wecan.com),下载观看《人机对话考试系统演示视频》。

  考区提示

  1.请考生在考试之前熟悉考场,并提前查看好路线,以免出现进错考场、迟到等情况。

  2.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准考证仅限携带一张。个人计时工具或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作参考。

  3.纸笔考试(护理学初级师)实行全场封闭,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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