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有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
一、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发生争议时按司法解释)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按司法解释)
(1)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垫资及利息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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