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非发起人股东:除了发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和要求:
(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去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①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③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
【注】《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1)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2)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公司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也可以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
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
①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
②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
③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
(3)股东作为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1)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
(2)股东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
3、股东享有股东权。(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1)广义:股东对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
(2)狭义: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即获得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股东平等。
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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