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
①期货交易所会员: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②结算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全员结算制度(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
(2)内部管理制度
不得担任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的情形
①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内控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报告机制
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相关事项的事先审批机制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得收益的使用规范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发布行情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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