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的作用:①维护社会卫生秩序;②保障公共卫生利益;③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2.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40种法定传染病: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4.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卫生机构发现下列情形的,需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②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③菌种丢失;④可能发生中毒事件。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卫生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艾滋病防治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6.母婴保健工作——保健为中心;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结合,面向群体、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7.《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8.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①本科以上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助理医师证书,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③中专学历,工作满5年的。
9.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专科学历工作满1年。
10.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师承方式满3年或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可参加执业或助理资格考试。
11.不予医师注册的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②刑事处罚完毕至申请日不满2年的;③吊销医师证处罚之日至申请日不满2年的;④国务院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等情形。
12.注销注册的情形:①死亡或失踪;②刑事处罚;③吊销证书处罚;④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执业2年的;⑥国务院规定不宜从事的。
13.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考核不合格。
1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未尽到说明义务、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泄露患者隐私。
15.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16.住院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17.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5千~1万罚款。
18.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19.尸检必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至7日。
20.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内容来源:医学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