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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内蒙古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报名公告已公布
考试吧 2021-12-24 10:44:28 评论(0)条

2022年会计职称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文件

内会考办〔2021〕4号

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会计科、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8号)精神,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为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自治区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审计、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职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6号)文件规定,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报名审核。根据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2022年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取消现场审核环节。

  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要在网上注册并打印信息表后,在报名表承诺书承诺人处签名并留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后,合格人员提供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单等材料原件到报名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现场审核。经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领取证书。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一律取消合格成绩。

  2.中级资格考试符合报名条件,但受年龄限制,在网上无法注册的考生,在报名期限内请及时联系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二、报名网址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

  三、报名时间

  (一)初级、高级资格

  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1月5日-1月23日。

  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1:00。

  (二)中级资格

  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3月10日一3月30日。

  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14:00。

  四、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五、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时间

  (一)初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7日至11日
5月14日至15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2年5月7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中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9月3日至5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3日至5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七、考务日程

  (一)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1年12月15日前,各盟市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2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宜。

  2.2022年4月25日至5月6日为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日期。

  3.2022年5月7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组织初级考试。

  4.2022年6月1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6月22日前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二)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2年2月16日前,各盟市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2年度中级资格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2.2022年8月22至9月2日为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日期。

  3.2022年9月3-5日组织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4.2022年10月2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中级资格考试成绩。

  八、收费标准

  初、中级会计资格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会计专业参加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5]第1505号),每人报名费20元、考务费每科70元标准执行。高级资格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5〕752号),每人报名费20元、考务费180元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好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天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

  (三)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考生,确保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盟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上报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通过多种途径在本辖区内广而告之。确保广大考生知晓并及时报考。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联系。

  联系人:苗军、蔡利华

  电 话:0417-4192251、0417-4192327

  内蒙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特别提醒:

  1.内蒙古自治区报考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生,必须完成2019年以来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个人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即:会计人员数据库)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提供社会公众查询。

  2.会计人员需要按年度持续完成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请阅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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