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须知
考生须遵守本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考点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
一、考前健康监测
(一)考生须从考前第14天(10月16日)开始,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并如实填写《贵州省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和《贵州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体温测量登记表》(每位考生每科目一张)。体温测量记录以及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就医并报告考区。承诺书在参加考试入场检查时上交,考区保留3个月备查。
(二)按照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考前14天从境外及省外高风险地区来(返)黔考生,需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健康监测+7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省外中风险地区来(返)黔考生,须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准证明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黔首站地检测1次核酸,结果未出之前不流动;无相关证明的,按照“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健康监测+7次核酸检测”进行管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黔考生,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在抵黔首站地检测1次核酸,结果未出之前不流动。其余低风险地区来(返)黔考生在测温扫码无异常且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有序流动。
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考生,要及时向市(州)级或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备,并提交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三)考生原则上须完成疫苗接种,未全程接种者须提供考前48 小时内1 次核酸阴性证明,有疫苗接种禁忌的须提供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和考前48 小时内1 次核酸阴性证明。
(四)对考前考生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当地县级卫健局、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县级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二、进入考点考场
(一)考生进入考点时要保持安全距离,必须现场扫贵州健康码和行程码并接受体温测量,贵州健康码和行程码呈绿色且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
(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三)考生进入考场前,需将填写好的《贵州省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和《贵州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体温测量登记表》交与监考人员,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场考试。
三、考试异常情况处置
考试当天考生如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立即告知考试工作人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和处理。因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综合研判后进入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经批准后予以补齐。
四、考试结束离场
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佩戴口罩,保持安全间距,不得拥挤。隔离考场考生考试结束后按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要求执行。
五、其他
考生要严格遵守防疫各项规定,自觉增强防护意识,做好个人和家庭防护工作。考试前后不聚餐、不聚会、避免非必要外出,避免和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赴考途中应做好个人防护。考生提交的体温测量登记和承诺必须真实、准确。对违反防疫要求、隐瞒或者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21年下半年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和体温测量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