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登记与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登记与备案的原则
在中国境内开展各类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管理业务,均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结后,方可进行基金的募集。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进行备案。
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与备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及时性
2.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登记与备案的基本要求
1.主体资格要求
基金管理人只能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专业化经营要求
(1)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字样;
(3)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业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针对此类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3.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1)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
并且,“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由于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在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4.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实际的经营场所,其从业人员的人数应当与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内控制度相匹配,并且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的高管人员。另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充足的资本金,以维持一定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工资、办公开支、租赁费用等运营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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