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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考网上确认及缴费入口(辽宁考区)
辽宁人事考试网 2017-11-17 09:50:56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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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上确认及缴费入口汇总

  2018年国考网上确认及缴费入口(辽宁考区)已开通,报名确认及缴费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9:00—11月22日16:00,考生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或点击下面链接进入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

点击进入 2018年国考网上确认及缴费入口(辽宁考区)

2018年国考网上确认及缴费入口(辽宁考区) 

点击图片也可进入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

  一、网上报名确认的对象

  已于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且考试地点选择为辽宁省的报考人员。

  二、网上报名确认网址

  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gov.cn

  三、网上报名确认(缴费)时间

  2017年11月17日9:00—11月22日16:00,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四、网上查询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2:00。

  五、网上报名确认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选择考试地点

  为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今年我省设置两个考试地点(城市),分别是沈阳和大连,考生可自愿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报考银监会、证监会、公安机关考生按国家要求必须在沈阳参加考试,选择大连无效。

  (二)上传照片

  1、照片要求: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格式:jpg格式,文件大小:10KB以上,30KB以下。

  2、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到就近的照相馆、照片冲印服务中心等或使用相关软件处理好电子版照片。

  (三)考试费用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16]149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时,一定要详细记录您的缴费订单号并妥善保管,以备后期核对缴费情况及领取发票。

  4、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后,持订单号、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三楼办公室领取发票。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在上传照片并通过照片审查后,于11月20、21日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沈阳的考生)或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相关手续,请不要进行网上缴费。

  六、更改错误信息的考生

  (一)姓名中有明显的错别字。在上传照片审查通过、网上缴费后,于11月20、21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沈阳的考生)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二)按国家要求,本次确认不受理考生更改考试地点的申请。

  七、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已通知需要现场确认的人员)

  请于11月20、21日持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同网上确认上传照片要求,并且必须以身份证号命名)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现场办理报名确认和缴费手续。

  八、打印准考证

  (一)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含现场办理减免费用人员),请于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4:00再次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于2017年12月6日、7日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一楼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九、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

  (一)考务咨询电话:

  (沈阳考区)024-12333-0(工作日)

  024-23447330(周六、日)

  (大连考区)0411-84618283

  (二)易宝支付公司电话:4001500800

  十、现场业务办公地址

  (一)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一楼大厅。

  (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21号窗口)电话:0411-84618283。

  十一、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严禁将书籍、笔记、草稿纸以及计算器、非指针式手表(闹钟)、智能手表、手机通讯、窃听、拍照、无线传输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以及未用2B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专业科目》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按违纪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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