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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讲义辅导(14)
考试吧(Exam8.com) 2011-03-04 21:45:27 评论(0)条

  第六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

  ■无论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均可以收回的情况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

  ■出让方式可以收回的情况

  ☆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

  ☆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迟延除外

  ■划拨方式可以收回的情况

  ☆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的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划拨国有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例题·多选题】【2007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 )。

  A.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B.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商业用地上使用权届满的

  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满两年未动工的

  E.土地使用者因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答案]CD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由于土地使用者抛弃而终止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关于该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由国家无偿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土地使用者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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