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法律规范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他法律依据还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劳动争议当事人及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及划分。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P246)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P247)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2008年)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和( )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A.公有住房转让
B.住房公积金
C.减少劳动报酬
D.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E.仲裁时效中止
[答案]CD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定★★
考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管辖;回避;鉴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内容。
(一)时效期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关于仲裁申请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劳动者因为工伤或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间的纠纷。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2.申请人选择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异议
(四)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鉴定
(六)仲裁文书传达
(七)仲裁案卷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1·单选题】(200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 )。
A.中止
B.终止
C.连续计算
D.中断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2008年)若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由(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劳动合同履行地
B.用人单位所在地
C.先收到仲裁申请
D.劳动者选择
[答案]A
【例题3·多选题】(200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因( )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A.劳动合同解除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B.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
C.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抵押物
D.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个体工匠支付帮工报酬
[答案]BE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考点: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内容。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