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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89)
考试吧(Exam8.com) 2011-01-12 17:10:08 评论(0)条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例题·单选题】耕地的承包期为( )。

  A.30年    B.40年

  C.50年    D.70年

  [答案]A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权利是( )。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答案]D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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