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讲 租船运输业务
1. 租船业务概述
租船业务概述
一、租船经纪人
租船经纪人是在租船业务中代表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进行磋商租船业务的中间人。
租船经纪人代办租船交易的磋商和签约后,将从船舶所有人那里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这种报酬就是通常所说的佣金。佣金通常为运费或租金总额的1.25%,并由船舶所有人支付。
注:如果当事人双方共同选用一个租船经纪人洽租未能成交时,就不宜再选用另一租船经纪人就同一项租船事宜继续磋商,否则,成交后,船舶所有人既要向促成租船成交的经纪人支付佣金,也须向原来选用的、虽未能成交的经纪人支付佣金。
二、租船程序
1、询价
询价又称询盘,通常是指租船人或船舶所有人以其期望的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寻求所需运力或寻求所需货载的行为。
2、报价
报价又称发盘,是指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对询价作出答复的行为。
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之分。“硬性报价”是不可改变的报价,它常附有有效期的规定,在有效期内询价人必须作出是否成交的决定,而报价人也不得再向其他询价人作出其他报价。“条件报价”则是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报价人也可同时向其他询价人作出同样的报价。
3、还价
还价又称还盘,是指对报价人的报价反复磋商的过程。只有在“条件报价”的条件下,才可以还价。
4、报实盘
经过还价和反还价反复磋商之后,当事人双方意见逐渐趋于一致,一方即可以以报实盘的方式要求对方答复是否成交。报实盘,实质上就是“硬性报价”。
5、接受订租
接受订租又称受盘。即一方当事人对实盘所列条件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承诺的行为。对租船双方即产生约束力。虽然接受订租后租船合同即告成立,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需要共同签署“订租确认书”,以确认租船合同的成立。
6、编制、审核、签订正式租船合同
正式租船合同实际是合同已成立后开始编制的。签订订租确认书后,船舶所有人还应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通过租船经纪人送交租船人。租船人审核无异议即可签署,双方各执一份。经审核,如发现与原协议有不符之处,则应及时提出,要求船舶所有人修改、订正。
三、租船业务基本形式
国际航线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整船装运的大宗货物,一般都采用被称之为租船运输的不定期船运输方式,并以租船合同为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租船都是由当事人双方委托的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进行的。为了加快洽租进程、简化订约手续、节省为反复磋商合同条款而发生的来往函电的费用,洽租中都选用双方同意的、作为洽谈租船合同条款基础的租船合同范本。
租船合同范本(或称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是由国际航运垄断组织根据航线、货种和租船方式的不同,列出了事先拟就的通常租船合同中应列记的主要条款,供洽租双方选用,
作为磋商合同条款基础的合同格式。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
航次租船又称定程租船,简称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租船运输。航次租船主要从事大宗货物的整船运输,是租船市场上最为活跃的一种租船方式。
1、特定的货物、船舶、航次和港口
2、船舶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
3、货物装卸费按双方约定而定
4、合同中对装卸工作时间有约定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航次租船合同中应以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而以租船人为当事人的另一方。
2、船舶概况
船舶概况又称船舶说明,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及船舶载重吨。关于船名的约定,通常有两种约定方法,即指名船舶和代替船舶。
3、受载期和解除合同日
受载期是船舶到装货港接受货载的最后期限,通常都按一段期间约定。受载期的最后一天称为解除合同日
4、装卸港口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可有两种约定方法。其一是,在合同中列明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的名称;其二是“选择港”,即在合同中列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装港和卸港。
5、装卸费用分担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费的分担,一般有五种约定方法:
(1)舱内收货
(2)舱内交货
(3)舱内收交货
(4)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
(5)班轮条款
6、载运货物
包括载运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和包装的约定。用书面通知租船人本航次船舶可装载货物数量的行为称为“宣载” 。
7、运费支付
关于运费的计算方法,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有三种约定方法,即:按装货吨数计算;按卸货吨数计算和按整船包舱计算。至于运费支付的时间,既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还可以部分预付和部分到付,也可以部分预付和部分随卸货进度逐日支付。
8、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总是尽可能的减轻自己的责任。
9、装卸时间和速遣费、滞期费
装卸时间,是指可用于装卸工作的时间。如果合同航次中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少于合同约定的可用装卸时间,则船舶所有人将给予租船人奖励,这种奖励就是速遣费。相反,如果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超过了约定的可用时间,租船人须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滞期费。
关于装卸时间的约定,一般可用三种方法:
(1)按连续日计算。
(2)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3)按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计算。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的特点
1、船舶出租人配备船长、船员
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与船舶营运有关的费用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来确定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船速与燃油消耗量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是按租期长短支付租金的,所以船速的高低直接影响承租人使用船舶的经济效益;而且定期租船合同下,由承租人负担燃油费,所以燃油消耗的多少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经营成本。
2、交船与解约条款
通常规定交船期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也有的合同规定解约日为交船期届满后的某一天。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3、租期
租期又称租船期间,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
4、货物
通常规定,租期内承租人使用船舶只能从事合法贸易、装运合法货物,并列明某些特殊货物除外。
5、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
航行区域是指定期租船合同规定的本船可以航行的限定范围,即合同中一般都列明承租人可以指示船舶前往的区域。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指示船舶前往的港口或泊位是安全的。
6、租金支付与撤船
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租金一般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现金:一是承租人一经支付便不能撤回;二是指出租人能够无条件地立即使用租金。)
撤船系出租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也无需通过法院或履行其他手续
7、停租
在租期内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在无法使用船舶期间停止支付租金的行为。常见的停租事项包括:(1)人员或物料不足;(2)船体、船机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3)船舶或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4)船舶人干坞和清洗锅炉等。
8、还船
9、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
出租人负责支付船长和船员的工资,提供伙食和给养以及甲板和机舱的备用品及物料并支付费用,并支付船舶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船舶日常开支等。
承租人负责提供船舶燃料、淡水、垫舱物料和防移板并支付费用,安排货物装卸,支付货物装卸费及其他港口使用费、代理费、税金等费用。
10、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通常规定,出租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包括船舶交船时的最初适航和维持船舶适航状态两个方面。
11、使用与赔偿
船长虽然由出租人任命,但在船舶使用、代理或其他营运安排上,应听从承租人的指示。
赔偿是指由于船长服从其指示,造成船舶损害,或者是出租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12、转租
合同中一般规定,承租人可将船舶转租给第三者,但原承租人始终负有履行原租船合同的义务。
13、留置权
合同中一般规定,当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有权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