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讲 海上货物运输与管理
海上货物运输代理
一、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的性质
1、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的概念
货物运输代理简称货代,是指货运代理机构或个人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货主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租船订舱等项业务,或代表承运人承揽货载的服务行为。
海上货物运输代理
2、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的作用
(1)货运代理具有许多专门知识,可以采用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的办法组织货物;
(2)货运代理在世界各贸易中心建有客户网和自己的分支机构,能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3)货运代理能就运费、包装、单证、结关、领事要求、金融等方面提供咨询,而成为工、贸企业的顾问;
(4)货运代理能对国内和国外市场的销售可能性提出建议;
(5)货运代理能把小批量货物集零为整,使货主能在节约运费方面受益;
(6)货运代理能通过组织和协调运输,创造新的运输方式,开辟新的运输路线和制定新的费率。
3、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要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2)要了解有关贸易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与法规
(3)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①了解我国班轮航线现状;②了解装、卸港口现状;③了解船舶情况;④了解货物对运输的要求(普通杂货、特殊货物、大宗货)⑤了解运价市场
二、海上货运代理的进出口业务程序
1、海上货运代理进口业务
海运进口的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安排船舶到国外装货港装货,运至国内港口安排卸货,并尽快将货物送交收货人的货物进口的全过程中,在各个环节上,代表收货人办理各项应办手续的代理行为。这些环节见图14-1。
(1)承揽海运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
在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贸易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因而货运代理的委托人是买方。
(2)接受海运进口租船、订舱的委托
货主委托货运代理人代办租船、订舱时,须向货运代理人提交“进口订舱联系单”(或称订舱单),以明示订舱的委托。货源一经落实,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3)租船、订舱
对于小批量的货物,货运代理人应向符合订舱单所提各项装运条件的班轮公司所经营的定期船订舱;对于整船装运的大宗货则应根据每月交货量,洽租航次租船。
租船、订舱后,货运代理人应将船名、受载期分别通知国外发货人和国内的进口公司。
(4)掌握船舶动态和收集、保管、分发有关单证
①掌握船舶动态
为了掌握船舶动态,以事先做好船舶进港、卸货、接运准备等,货运代理人应认真地分船填写“运输卡片”和有关的“进口船舶动态表”。
②收集、保管、分发有关单证(商务单证和货运单证)
(5)报关、报检
由进口商或货运代理人的报关员向海关申报,请求对进口货物查验放行,并照章缴纳关税的行为称为报关。
报关人员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时,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
报检是指进口商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进口商晶的品质、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或残损原因进行检验和向检疫机关申请检疫的行为。报检有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之分。
法定检验必须在进口货物报关之前完成,公证检验并不一定必须在报关前完成
(6)卸货交接
进口货物到港后,货运代理人在整个卸货和移入库(场)的过程中都应进行监督和检查,然后履行货物交接义务。卸货过程中,货运代理人应指派专人在现场监卸。
2、海上货运代理出口业务
海上货运代理出口业务的全过程是从承揽和接受货物开始,安排货物装船,运至国外目的地,并将货物送交收货人。其基本业务环节见图14-2。
(1)揽货和订舱
在竞争激烈的货代业务中,大多数货代以广告、优质服务等来争取更多的货源;也有用降低运费或以不同名目的回扣、暗扣等手段来争取货源。
订舱一般是发货人预先向船公司或货运代理申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船公司或货运代理递交具体的订舱单。
(2)装船前的准备工作
在船舶到港之前,货运代理必须做好下列装船准备工作:
①将所有订舱托运单按不同港口分别编出提单号,写上船名,并根据订舱托运单上的内容编制成配船清单,并制出清洁提单;
②将订舱托运单连同提单一起交船务代理签单;
③货运代理应在装船之前或船舶到港之前将所有货物齐集港口,以便船舶到港后能及时装运;
④货运代理应在装船前凭全套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核货单无误后放行,方可装船;
⑤到港船舶必须适合货物装运,特殊情况下应申请商检部门对船舶进行检查,并出具适合装运的证明方可装船。
(3)装运
货运代理在装船时应派人做好装船现场监装工作,做好现场记录,掌握进度,及时处理意外事故,维护货方利益,保证装船质量。
(4)船舶离港后的工作
①发送提单。
②处理退关、短装、漏装货物。
③拍发起运电报。
④做好航次小结。
三、报关业务
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或他们委托的货运代理人,按照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海关法规的规定,在进口货物进境之后或出口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定时间,随附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商务、货运单证;就货物进出口的有关事项,向货物进出境地的当地海关申报,要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查验放行,并照章缴纳关税的行为。
1、报关人的注册登记和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1)报关人的注册登记
报关人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他们的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对货物进出口负有向海关申报、请求查验放行,并负有照章缴纳关税义务的法人或个人。
报关人必须在其所在地的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审核批准报关人所提申请后,即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按规定收取押金和工本手续费。
(2)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报关员是指由报关人选定,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报关员证书》,负责办理有关报关事宜的专职人员。
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书》后,报关人的一切进出口货物报关工作都必须由持有《报关员证书》的专职报关员负责办理。但报关员的行为须由报关人向海关负责。通常《报关员证书》只能在注册登记海关的所在地使用。
2、报关的一般程序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时,都要接受海关监管,即使转口货物,不论是否经过装卸,从进境开始至离境时止,也要接受海关监管。也就是说都要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对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其报关程序见图14-3。
(1)申报和接收申报
(2)查验货物
查验货物是在对报关单证进行初审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报关单证进行复审,审核单、货是否相符的必要环节。复审报关单证时,除了要对初审的内容进行复核外,还要把重点放在单、货是否相符上。
(3)办理征税
①进口关税的征收
进口货物的关税采用从价税,即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到岸价格,并以这个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本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②出口退税
除对原油、成品油、援外产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外,我国对出口产品都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实行退税。
出口退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我国规定,出口退税必须在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妥海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4)结关放行
结关放行是指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货物,没有发现任何不正常情况,确认报关手续齐全,并已照章纳税或担保付税后,在报关单及运输单证上签章放行,以示允许货物进境或出境的过程。
在特定条件下,各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一般都实行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
担保是指报关人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担保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进出口货物的转关
转关是指从货物进境地至最终目的地或从起运地至出口口岸,包括国内运输过程,始终在海关监管下的进出口货物,不在进境地或出口口岸的海关,而在设关的最终目的地或起运地的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的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制度。习惯上将这类货物统称为转关货物。
(1)转关的条件
作为转关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是:
申办转关运输的单位必须是经海关审核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货主或货运代理人;
用于国内运输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具有加封装置和条件;
进口货物转关的最终目的地或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起运地设有海关,或虽未设关,但在邻近地区设有分管该地区的海关;
向海关交验的运输工具的货运单证上必须列明所运货物属于转关货物。
2、转关手续
转关运输的申报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人,应由持有《报关员证书》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就进口转关货物而言,申报人应向进口货物进境地的海关递交“转关货物准单”一式数份,并随附国际运输区段的货运单证。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手续是:起运地的海关查验放行后,将报关单、发票及有关货运单证装入关封,由申报人带交出口口岸的海关,凭此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