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讲 海上货物运输与管理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营运方式主要有定期船和不定期船之分。不论定期船或不定期船,从承揽货载开始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都须按照一定程序办理一系列手续,以分清船、港、货各方的责任,并保证货物的运输质量。这种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的一系列手续,就是作为承运人应完成的基本业务。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主要包括揽货与订舱、收货和装船、卸货和交付货物。在这些业务过程中,除了货物本身的流转外,还伴随着单证、单据的流转和运费的支付两个过程。
一、揽货与订舱
1、揽货的概念
揽货是指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定期船或不定期船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载的行为。
为了揽足货载,经营定期船的船公司一方面要在各种广告媒介上宣传,刊登广告,公告所经 营的航线、挂靠港口和到离港口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在起运港和挂靠港及它们的背后腹地设置揽货机构或委托揽货代理人进行揽货。
2、订舱
与船公司揽货相对应,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就是订舱。订舱的地点可以是航线的起点或终点。
以CIF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出口方承担货物的运输,负责租船或订舱,将货物运交国外的进口方。所以订舱多在装货港或货物输出地进行。
以FOB价格条款成交,买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这样订舱可能在货物输入地或卸货港进行。
3、揽货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舶舱位的分配
(2)船舶的条件及承揽货物的性质、包装和重量
(3)装卸港及通过(过境)港的法规
二、收货和装船
1、收货和装船的一般形态
收货是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送来所托运的货物,并进行交接。装船是指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装上运输船舶。
承运人收货后,并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只有在将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的责任才开始。
就不定期船而言,应尽量采用船边收货、直接装船的办法。
对于定期船的货物,“仓库收货,集中装船”。
仓库收货:由承运人委派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
集中装船:装货代理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理接受货物后,在货物装船前,按票整理货物,然后按积载 计划逐票装船。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2、装船代理人
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收货、保管、装船业务,或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收货、保管业务,或接受船舶 所有人代办装船业务的企业或法人,就是装船代理人。
所有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事故,都由港口的装船代理人根据与承运人订立的委托协议,对承运人负责,而不直接对货主负责。
三、运送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该及时使船舶开航,按原定航线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做到:
1、不得绕航
绕航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合理地绕航;另一种是不合理地绕航。
2、保管和照料货物
四、卸货
1、卸货的一般形态
卸货的一般形态是将所承运的货物从船上卸下,或在船边把它交给收货人,或先卸入库、场,然后再向收货人交付。
除对不定期船的大宗货物应尽可能地采取在船边交付货物外,对于定期船运输,通常都采用由作为卸货代理人的装卸公司直接地、集中地将货物卸入库(场)。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2、误卸
误卸是指因货主的原因或承运人的错误,在中途挂靠港错卸或漏卸所装货物。
误卸是造成货差的主要原因。
错卸的港口应及时将错卸的货物运回原定的卸货港。关于因错卸或漏卸由发生地补运和退运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的分担,如果误卸是因货主的责任,比如标志不清或错误造成的,则费用和风险全部由货主承担;反之,承运人只承担费用,而风险则仍由货主承担。
五、交付货物
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卸货港将所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及收货人验收货物的行为。正常的交付程序是:收货人凭全套(通常为3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提交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凭提货单提取货物。而将从船上集中卸入库(场)的货物,在库(场)由卸货代理人按提货单交付给收货人,则是常见的交付货物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交付货物,就是“仓库交付”。
除正常交付外,其他几种主要的交付货物形式:
凭保证书交付
变更卸货港交付
1、凭保证书交付
凭保证书交付是指收货人不以提单而以由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换取提货单据提货的货物交付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业务
2、变更卸货港交付
变更卸货港交付是指因承运人或货主原因,将货物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下,并在该卸货港口交付货物。
海运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
1、提单的含义
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装船,或为了装船而收到货物,并且保证在卸货港凭以交换货物的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提单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①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②提单是货物收据;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
2、提单的作用
因为提单具有上述三种法律性质,提单在海上运输中能起到下述3种作用:
(1)订舱时如果没有任何与提单条款相抵触的约定,或其他补充约定,提单就能起到作为处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依据的作用。
海运提单
(2)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能起到表明承运人所收货物的种类、数量、外表状况和装船时间的收据作用。
(3)由于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的性质,使提单能够起到物权转让和在卸货港凭以提取货物的作用。
二、提单的适用法
提单的适用法是指能对提单的内容及其证据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起到制约作用,带有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国内法规。
海运提单
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1)海牙规则
1921年9月,国际法协会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海牙规则。其后几经修改,1924年8月经布鲁塞尔外交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定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生效,许多国家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制定提单时也参照了海牙规则的原则精神。
(2)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对它的修订。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存在着两种意见:其一是以英国及北欧国家等海运大国为代表提出的只对海牙规则不明确、不合理之处作局部修订的主张;另一种则是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主提出的除对海牙规则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订外,还应对承、托运之间风险分担不公平的问题进行彻底修改的主张。
前一主张导致了《1968年布鲁塞尔协议书》,即维斯比规则的产生,而后者则最终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3)汉堡规则
在1978年3月由联合国主持,在汉堡召开了海上货物运输外交会议。会上通过了以这一草案为基础的《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由于这一公约是在汉堡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所以简称汉堡规则。这一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已生效。
2、《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在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填补了我国在海运法规方面的空白。关于适用于国际航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也在本法的第四章中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认了当前国际航运业普遍使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的现实做法,参照海牙规则的精神,对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和能享有的最大限度的免责作了与海牙规则相类似的规定。对海牙规则不明确、不尽合理、与当前航运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则参照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提单的正面内容及其证据效力
1、必要的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提单上必须记载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如果错记或漏记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可能影响提单法律效力的事项。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海牙规则对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却比较简单,只规定提单上必须记载:①货物标志;②货物的包数或者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③货物的外表状况。并规定,这三项记载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一般记载事项
这是因运输业务的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内容。一般可能是航次号、船长姓名、通知人、运费支付时间和地点及提单编号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通知人”这一事项。所谓通知人是指货物运抵卸货港口,接受到货通知的法人或个人。
四、提单的背面条款
1、首要条款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印刷于提单条款上端,用以说明本提单适用法规的条款。
2、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提单中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于与提单有关的用语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判定某一提单是否可适用该法规的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规定:“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接着又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送、保管和照料、卸载所运货物” 。
4、责任期间条款
责任期间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段。
5、承运人免责条款
(1)因除外风险而免责
(2)因除外责任而免责(“航行过失”或“管船过失”;“潜在缺陷”)
(3)因托运人过失而免责
(4)因货物本身性质而免责
6、绕航条款
船舶绕航是指船舶没有按照运输合同的特定航线,或习惯航线,或地理航线航行,使原定航次的性质发生变化。
7、其他任意性条款
(1)舱面货条款
(2)活动物条款
(3)危险货物条款
8、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1)赔偿金额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大多数以货物CIF发票价格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并规定部分损失按比例计算。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已明确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俯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赔偿金的最高限额。
(3)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条款
索赔通知又称货物灭失或残损通知,是指收货人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表明货物的损害情况,并提出保留索赔权利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