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讲 集装箱箱务管理
一、集装箱班轮航线配箱量的确定
1、确定航线集装箱需备量的主要依据
(1)航线配置的集装箱船的艘数;
(2)集装箱船舶往返航次的时间;
(3)集装箱在内陆平均周转天数;
(4)集装箱船舶的载箱量及其利用率等。
从理论上说,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即:集装箱船只挂靠两个港口,集装箱在内陆周转时间少于航线上集装箱船舶的发船间隔,那么,如果航线上配置1艘集装箱船舶时,航线配备的集装箱量应为船舶载箱量的3倍,即船舶艘数与其相应的集装箱套数的比例为1:3。
航线集装箱配备量一般以集装箱船舶的载箱量为基准的“套数”为单位。航线上配置不同的船舶艘数所需的集装箱最低套数。如表12-2所示。
表12-2
航线上配 |
集装箱 |
航线上所配集装箱套数的分配 | ||
总套数(套) |
某一端点 |
海上航 |
另一端点 | |
1 |
3 |
1 |
1 |
l |
2 |
4+a+b |
1+a |
1+l |
l+b |
3 |
5+a+b |
1+a |
1+l+1 |
1+b |
2、航线集装箱需备量的计算
现以集装箱班轮航线仅挂靠两个港口(端点港)为典型条件,计算航线集装箱需备量的公式如下:
S=KL
(1)K值计算方法两种:
①K=T/I
I=T往返/n=船舶往返航次时间/航次配船艘数
②K=n+2+a+b
a或b=(Ta或b -I)/I
(2)L值的计算公式
L=D定.a贷
实际箱务管理中,集装箱航线的配箱量除与上述因素有关外,还与集装箱在内陆周转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修理、积压和延误以及各种集装箱型在往返航向上的使用量不平衡,挂靠两个港口时需在中途港配置周转箱量等情况密切相关。所以实际配备箱量应按下式求得:
二、集装箱租箱量的确定与调整
1、集装箱的租赁方式
(1)期租箱
期租箱可以有两种租赁方式,一是“融资租赁”,即期满后购入该箱;二是‘‘即期租赁”,即期满后退还该箱。
(2)程租箱
程租箱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程租赁;二是来回程租赁。
(3)灵活租箱
灵活租箱的方式在时间上与长期租赁方式类似,但在使用权上与即期租赁相同。租期通常为一年,一般都确定每日提、还箱量及地点,租金按使用天数计算。
2、集装箱租箱量的确定
集装箱租箱量的确定方法是,根据最小自备量原则来确定船公司的年度总租箱量,然后再进一步分别确定长期和短期的租箱量。其步骤如下:
(1)求年度用箱总量
(2)求年度最低自备箱量Us=12Mt(min)
(3)求年度租箱量UYC=Ut-Us
(4)求长期租箱量ULC
先要根据公式(S=KL)计算出航线集装箱需配箱量,再将其折算成应备箱量,然后根据下式计算:
(5)求年度短期租箱量USC=UYC-ULC
3、集装箱租箱量的调整
租箱量的调整可通过航线集装箱平均总周转天数以及月需求量的变化来进行。月需求量可通过月船舶载箱量来进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通过变换可得发船间隔与月需求量之间的关系:
根据已知航线配箱总量∑U以及航线内集装箱平均周转天数与月需求量Um之间有下列关系:
国际多式联运
一、开展国际多式联运的意义
1、简化托运、制单和结算手续
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
4、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化运输
二、开展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1、建立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与集装箱货运站
确定建立一条多式联运线路,首先需要进行国际货物流向流量的调查,其次要考虑联运线路 全程应具备适当规模的运输能力,此外,联运线路需要有一定的装卸、运送集装箱的设
2、建立国内外联运网点
在国外建立联运业务合作网,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订立协议,建立业务代理关系。
(2)在国外货运公司内入股,或同国外货运公司搞联营或合营,遇有业务时,双方仍可采取委 托与被委托形式,开展业务活动。
(3)在国外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独立承办自己的运输业务。
3、制定多式联运单一费率
经营多式联运要制定一个单一的联运包干费率。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全程运费主要由运输费用(国内外内陆段运费、海运段运费或国际铁路、航空运费)、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利润等三大部分组成。
4、制定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经营人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它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进行转让和向银行抵押贷款。在填制多式联运业务中分包承运人出具的各种单据时,“托运人”一栏应填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通知人”一栏则填写该程运输终端总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和地址,“收货人”一栏一般均填“凭指标”(to order)。
5、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
(1)保证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紧密衔接。
(2)建立掌握货运信息的工作制度。
(3)要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货运程序
1、积极揽货、争取货源
2、接受委托、安排作业
3、装箱与运送
4、报关(进口、出口)
5、保险与索赔
6、订舱
7、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8、单证寄送
国际多式联运所使用的集装箱一般由经营人提供。经营人可与租箱公司签订租箱合同,在运输起讫地点附近的集装箱站提取和归还;经营人也可自备集装箱。另外也有集装箱由承运船公司提供。交接箱时要填写“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及其特征
多式联运经营人 (MTO)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由此可见,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他的身份是一个对货主(托运人)负有履行合同责任的承运人。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必须就多式联运的货物与货主(托运人)本人或其代表订 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同时合同中的 货物系国际间货物;
(2)从货主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分包承运人的追偿权利;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确保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流通性,并使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具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VO-MTOs
NVO-MTOs
以船舶运输经营为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
注: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经修正后的统一赔偿责任制” 。多式联运公约中采用的这种责任形式,使国际多式联运中出现了双层赔偿责任关系,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托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