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劳动法律责任及执法
▲ 本章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了解应考人员是否掌握劳动法律责任及劳动保障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处罚方式,是否了解劳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是否理解劳动行政复议、劳动行政诉讼。
知识点:18个;
其中:X(掌握)4点、Y(熟悉)5点、Z(了解)6点、K(空白)3点
重点: 7个
▲ 各节比重
节名 |
知识点 |
重点 | ||||
小计 |
X |
Y |
Z |
K | ||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 |
5 |
0 |
1 |
3 |
1 |
2 |
第二节 劳动监察执法 |
5 |
1 |
1 |
2 |
1 |
4 |
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
2 |
1 |
1 |
0 |
0 |
0 |
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劳动行政诉讼 |
6 |
2 |
2 |
1 |
1 |
1 |
18 |
4 |
5 |
6 |
3 |
7 |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
▲ 内容详解:
一、●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其特点:一是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二是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三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是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一)劳动法律责任形式Z1
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责任Y1
1. 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包括2004年考题)
2.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 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包括2005年考题)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 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包括2004年考题)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2006年考题)
8. 违法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2008年考题)
9.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10.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11.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挠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监察的;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2.●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2007、2008年考题)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3.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法律责任的责任K1
二、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Z3
(一)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1、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和各项标准均不得违背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2、企业与全体职工应当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二节 劳动监察执法
▲ 内容详解:
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Z1
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Y1
(一) 劳动监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监察;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五种: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三、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K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根据依法行政要求的主体法定原则,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主体。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劳动监察机构职责主要是: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采取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包括2008年考题)。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类。
(1)警告。一般适用于对那些违反劳动行政管理法规程度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如《劳动法》第89条、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及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
(5)责令停产、停业
四、●劳动监察的原则Z2
【教材习题】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劳动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体现:一是劳动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应当公布。二是劳动监察的职责及内容公开。三是监察执法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要公开。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施劳动监察的内容和程序X1
劳动监察的事项包括九项,即: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一)●劳动监察内容(包括2005年考题)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2.监督检查职业中介行为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4.监督检查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事(包括2007、2008年考题)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标准
6.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劳动监察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处理
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一、(Y)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包括2007年考题)
二、(X)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教材习题】
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 内容详解: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Y1
目前,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K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2006年考题)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教材习题】Y2
【教材习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劳动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包括2006年考题)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4项行为不服,不能申请劳动行政复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三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包括2005年考题)【教材习题】
四、Z1行政诉讼的概念
五、X1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X2劳动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劳动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