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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工资福利与工伤、保险
考试吧(Exam8.com) 2010-09-11 18:53:57 评论(0)条

  第十五章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

  ▲本章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了解应考人员是否掌握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及补充保险等国家有关规定。

  知识点:20个;

  其中:X(掌握)8点、Y(熟悉)2点、Z(了解)4点、K(空白)6点

  重点:9个

  ▲各节比重

节名

知识点

重点

小计

X

Y

Z

K

第一节工资福利

5

0

0

1

4

3

第二节工伤保险

5

5

0

0

0

5

第三节生育保险

3

0

2

1

0

0

第四节企业补充保险

7

3

0

2

2

1

20

8

2

4

6

9

  第一节工资福利●

  一、工资分配制度的概念K1

  《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K2

  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超产奖;②质量奖;③节约奖;④安全生产奖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津贴的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的津贴,有矿山井下津贴费、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等;②为补偿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有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等;③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有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或正常劳动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劳动所获取的收入。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三、工资支付K3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4)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

  (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

  (6)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K4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正常情况以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待遇。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其中,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职工福利Z1(包括2007年考题)

  1.职工福利的概念

  《劳动法》第7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2.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职工个人福利又称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主要内容是:带薪假期、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下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可分为三个方面:

  (1)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婴儿哺乳室、浴室、女职工卫生室以及宿舍等。

  (2)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贴、交通费补助、探亲往返车船费补贴、幼儿入托费补贴、房贴、取暖费、清凉饮料以及疗养费等。

  (3)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事业,如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球场、游泳池、业余学校等。

  3.职工遗属待遇

  4.职工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第二节 工伤保险●

  (包括2007年考题)

  ▲内容详解: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X1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X2

  (一)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工伤认定X3

  (一)用人单位的责任[教材习题]

  (二)工伤认定[教材习题]

  [教材习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2007年考题)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教材习题]《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劳动能力的鉴定X4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工伤待遇X5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包括2007年考题)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④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节 生育保险

  ▲内容详解: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Y1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K1

  (一)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基金筹集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费用是以财政直接供款为主;二是城镇企业及其女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女职工,他们的生育保险基金是以社会统筹的方式向企业征缴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Y2

  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

  第四节 企业补充保险

  ▲内容详解:

  Z1目前,我国企业的补充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又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年金

  X1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形式。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X2

  《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有利于增加用人单位的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分担国家、社会的经济压力。

  (二)企业年金的缴费K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X3

  1.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2.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

  种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方案即行生效。

  3.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方式;

  (3)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4)基金管理方式;

  (5)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6)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7)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8)中止缴费的条件;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4.企业年金的发放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K2

  [教材习题]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二、补充医疗保险Z2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由当地政府随同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在参保职工中强制执行,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是一种社会性的补充保险。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通账结合”的原则确定的。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一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三是大集团、大企业自办。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超出4%的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商业医疗保险

  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有:①基础医疗保险;②大病保险;③伤残保险;④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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