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吧

经济师

考试吧>经 济 师>复习指导>中级人力资源管理>正文
2010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讲义:劳动用人制度
考试吧(Exam8.com) 2010-08-31 16:50:28 评论(0)条

  第十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

  ▲本章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了解应考人员是否掌握招用人员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知识点:23个;

  其中:X(掌握)6点、Y(熟悉)6点、Z(了解)7点、K(空白)4点

  重点:12个

  ▲本章历年考情

  2007年:单选3个,多选0个,案例0个,共3分;

  2008年:单选0个,多选0个,案例0个,共0分;

  ▲各节比重

节名

知识点

重点

小计

X

Y

Z

K

第一节招用人员

6

2

3

1

0

3

第二节用工管理

8

2

0

3

3

5

第三节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5

0

2

2

1

1

第四节劳动争议处理

4

2

1

1

0

3

 

23

6

6

7

4

12


  第一节 招用人员

节名

知识点

重点

小计

X

Y

Z

K

第一节招用人员

6

2

3

1

0

3

  ▲内容详解: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X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自主用人权

  (二)招用人员途径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2006年单选)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包括2006年的考题)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的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反歧视

  主要是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教材习题]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就业登记X2

  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

  (1)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教材习题]

  (2)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Y1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条件)。(包括2007年考题)

  外国人在我国申办就业许可证的程序是:①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②经审批后,核准发证手续。③发出通知签证函以及就业许可证。

  申办就业证的程序是: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对除法律规定可以免办就业证[教材习题]的外国人外,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包括2005年考题)

  申办居留证的程序是: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6.申办就业证的程序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四、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Y2

  五、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Y3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等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再就业的基本政策Z1

  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包括2007年考题)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集资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0000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教材习题]扶持特殊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节 用工管理

  节名知识点重点

  小计XYZK

  第二节用工管理820335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包括2008年考题)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Z1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由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是以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Z2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当中是平等的主体;二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三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Z3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的是劳动行为。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K1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规章制度X1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均规定,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对非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强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一般可采取由劳动者签收规章制度文本、培训等方式。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四)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定制度出现违法情形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违约金K2

  (一)培训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经济补偿的特别规定K3

  (一)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形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经济补偿的纳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X2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使用劳动者,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而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但是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份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有: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节 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节名知识点重点

  小计XYZK

  第三节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502211

  ▲内容详解:

  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Z1

  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未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按照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集体协商的特征

  (1)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

  (2)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

  (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他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他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他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K1

  (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这一特定主体资格说明,劳动者一方必须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二)集体合同的类型

  除一般性的集体合同外,企业职工一方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以下类型的集体合同。

  1.专项集体合同

  2.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集体协商代表

  (1)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协商代表的权益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4.集体合同的审查

  5.集体合同生效

  6.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Y1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工资集体协商Y2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工资协议的期限;②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③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④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⑤工资支付办法;⑥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⑦工薪协议的终止条件;⑧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⑨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Z2

  (一)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

  (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及其程序

  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管辖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机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习题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包括2006年考题)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节名知识点重点

  小计XYZK

  第四节劳动争议处理421103

  ▲内容详解: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Z1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Y1

  (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1.当事人

  在仲裁活动中,《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但有以下一些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包括2008年考题);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诉讼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知其

  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3.代理人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请求事项和主张事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X1

  (一)时效期限(包括2007年考题)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还对仲裁申请时效期间补充三项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践中,还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一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二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是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

  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②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具体内容见初级)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二是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⑥农村承包经宫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

  2.申请人选择

  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移送管辖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管辖异议

  (四)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局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X2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展开全文

经济师万题库

更多
中级经济基础
中级经济基础
已有24662439人做题
下载
中级工商管理
中级工商管理
已有4123750人做题
下载
中级人力资源
中级人力资源
已有4122824人做题
下载

经济师章节课

全部科目

经济师VIP课

更多热门课程
评论(0条) 发表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3g.exam8.com)北京美满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U311X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