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
概 述
本章历年考题分值分布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考点: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和义务;招用人员途径;招用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反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
(一)自主用人权
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二)招用人员途径
途径: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的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反歧视
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例题1·单选题】(2008年)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不得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 )等有拒绝录用的内容。
A.无许可证件的外国人
B.勤工助学大学生
C.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D.无身份证件者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2008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 )。
A.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B.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C.招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D.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E.招用未成年工
[答案]ABDE
二、就业登记★★
考点:就业登记。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考点:外国人的就业管理。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需要申办:就业许可证;职业签证;就业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居留证(入境后30日内)。
--外国人在我国申办就业许可证的程序是:
1.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拟聘原因和所拟聘外国人基本情况的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定条件审批。
2.经审批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核准发证手续。中央级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3.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以及就业许可证。
--申办职业签证的程序: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就业许可证书和签证通知函以及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进行职业签证。
--申办就业证的程序是: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书、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申办居留证的程序是: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例题·单选题】(2007年)在我国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应年满( )周岁。
A.20 B.18
C.16 D.14
[答案]B
四、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考点: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证: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其他有效文件(共6项)。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五、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考点: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等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考点: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3.扶持特殊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