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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三章(2)
考试吧(Exam8.com) 2010-07-27 16:50:30 评论(0)条

  2010中级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三章(2)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考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考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国家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

  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

  4.劳动者及其家庭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

  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例题·多选题】(2007年)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包括( )。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C.税务机关

  D.人民银行

  E.保险公司

  [答案]BC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考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是指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指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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