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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新疆人事考试网 2008-05-26 23:34:36 评论(0)条

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2008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组织全区部分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458名(含选调生)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1、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对象

(1)新疆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含2008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部分职位户籍不限(详见职位表);

(2)新疆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2、2008年自治区选调生招录对象

新疆生源内地高校应届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生(含新疆内地高中班应届大学毕业生)。

3、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三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有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二)报考条件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90年6月 5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2年6月5日后出生),具体年龄请详见《200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年龄适当放宽,报考专业不限。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7、报考人民法院审判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自治区、地、州、市单位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详见附件一)。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自治区选调生招录条件

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思想品德好,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从事基层党政工作;有较好的文字写作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二、招考职位

详见《200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三、招考程序

报名与确认,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一)报名与确认

采用网络报名和个别机关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

(1)网络报名时间:2008年5月30日10︰00时— 6月5日18︰00时(北京时间)。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时间:2008年5月29日— 6月4日。每天10︰00-18︰30时(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2、缴费时间

2008年5月31日—6月6日(每天10︰00-18︰00时)。

3、报名方法

(1)网络程序

除个别机关外,允许报考人员选报符合职位条件且笔试科目完全相同的2个以内职位志愿(既报考志愿、调剂志愿,要求详见附件一),具体方法:

1)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www.xjrsks.com.cn);

2)查阅《报名流程》;

3)签署诚信协议书;

4)如实填写《200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5)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JPG规格20K-50K);

6)查询报名确认结果;

7)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面试时携带);

8)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缴纳报名、笔试等规定的相关费用;

9)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08年7月6日10︰00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下载确有困难的,可到自治区或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寻求帮助)。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只允许报考一个单位一个职位,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近3个月以内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5张、报考费及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到指定地点报名。

现场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

4、报名笔试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5、要求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加试《法律基础知识》;

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基础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免试科目以及成绩计算

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免试《法律基础知识》,该科成绩按100分计算;

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3、笔试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毕业生(即“三支一扶”人员)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时间截止2008年6月5日)。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可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分。

符合上述情况者,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4、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1)笔试时间:2008年7月12--13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5、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6、笔试合格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其中,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和人民法院特殊职位(详见职位表)可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或有一科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成绩公布

2008年8月18日18时(北京时间)起,笔试成绩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公布。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未入闱,调剂志愿所报职位出现零入闱的情况下,可按笔试成绩择优递补到调剂志愿。凡第一志愿已入闱,不再调剂到第二志愿。确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

(2)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免试《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须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6)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7)在职公务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资格审查时间

2008年8月28日—8月30日,每天9︰30—19︰0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部门

自治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监狱、劳教所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资格审查。

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含公安机关、不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税务等系统、单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委托下分别由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局负责。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系统(单位)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由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部门在自治区人事厅指导和委托下,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08年9月3日——9月7日,每天上午:9︰30,下午:15︰30(北京时间)。

2008年8月20日18︰00(北京时间)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公布面试具体时间、地点。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也可电话询问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

3、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1、报考各级公安机关、监狱系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说明》(详见附件三)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体检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和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四)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招考说明》执行(详见附件三)。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各地、州、市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所报考的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于2008年9月22 日—28 日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一)政策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2391232

(主要负责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

2、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主要负责政府机关)

3、自治区人事厅基层干部工作处:0991-4685867、4685817

(主要负责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

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0991-2391723

(主要负责选调生招录工作)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4685809

附件:一、报考公 务  员有关问题说明

二、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三、公安机关招考说明 

四、公 务 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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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08年考录公 务 员、工作人员招考政策问答

附件一:

报考公务员有关问题说明

1、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农村建制村;城镇社区;中小企业;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自主创业;部队;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

2、学历规定:中专是指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大专是指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本科是指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3、年龄规定:为25岁以下的(含25岁),以此类推,具体计算方法为1982年6月5日以后出生。

4、下列人员允许报考

(1)原户籍在新疆以及内地院校毕业生。

(2)驻疆部队随军配偶。

(3)夫妻一方在新疆工作的配偶。

(4)在新疆安置老干部随迁子女。

(5)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5、报考职位注意事项

报考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只能兼报本系统的职位,法官、检察官职位不可互相兼报,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和法检二院司法警察职位可互相报考,不能兼报其他职位;报考自治区其他机关职位的,不得兼报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可在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中兼报。

特别声明:自治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不指定(出售)考试复习用书,不批准(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考前、面试培训班。

附件二:

现场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08年5月29日——2008年6月4日,每天10︰00——18︰0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联系方式

1、乌鲁木齐市报名点:新疆人才市场2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 联系电话:13899810202;

2、喀什地区报名点:喀什地区人才交流市场,联系电话:0998—2530225;

3、伊犁州报名点:伊犁州人才市场(伊宁市斯大林街54号) 联系电话:15999472867。

附件三:

公安机关招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俄语等公安机关紧缺外语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2cm。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

2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

25

(二)女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

1.4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

18

四、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附件四: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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