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国税系统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对象
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未达到比例的职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剂。面试人员名单及各职位笔试最低分数线见附件。
二、面试时间
2010年3月10日-3月12日。每天上午8:30和下午13:30开始。考生入闱封闭管理的时间为:当天上午7:30和下午12:30。截至当天上午7:50或下午12:50没有进入指定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组织方式及地点
面试工作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地点为:沈阳市税务干部学校(原沈阳市税务学校,沈阳市沈河区桃园街122号,五爱市场西区针纺城北侧,金泰克商务宾馆西侧胡同北行100米)。
考生面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准考证。否则,不得参加面试。
四、面试资格确认
考生须于2010年3月8日(8:30—12:00,13:00—17:00),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资格确认。面试资格确认地点为:沈阳市税务干部学校(原沈阳市税务学校,沈阳市沈河区桃园街122号,五爱市场西区针纺城北侧,金泰克商务宾馆西侧胡同北行100米)。未按时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面试资格确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将于2010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其他考生提供毕业证书。
3.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4.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打印),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或档案托管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5.《考生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打印)。
6.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7.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的,应提供以上四种身份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 以出国留学取得的学历进行报考的人员还应出具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和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9. 报考职位条件中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户口簿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证明、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等,以招考简章公布内容为准)。
10. 本人近期1寸同底版证件照片4张。(在照片背面写明本人报考市别、姓名及职位代码)
以上材料均要求为原件。缺少上述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考生应对本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对符合条件的考生现场发放面试准考证。
在面试资格确认场地,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间安排。
五、确定综合成绩的方法
1.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确定考生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每个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
2.参加面试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合格分数线为50分。
六、其他
1.面试成绩公布。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第二天,招录机关通过网络填报考生面试成绩,考生也可在两天后上网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面试工作联系电话为:沈阳市国税局024-22563491,大连市国税局0411-84384010,鞍山市国税局0412-5532378,抚顺市国税局0413-8200982,本溪市国税局0414-2896041,丹东市国税局0415-3177738,锦州市国税局0416-2124453,营口市国税局0417-2831008,阜新市国税局0418-2825821,辽阳市国税局0419-4227137,铁岭市国税局0410-2851172,朝阳市国税局0421-2914472,盘锦市国税局0427-2825247,葫芦岛市国税局0429-3101217。请入闱考生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拨打报考职位所属市局联系电话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参加面试,无故逾期未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3. 体检
体检时间:2010年3月15日
体检人员名单及有关注意事项将于3月14日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和沈阳市税务干部学校公布。
体检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体检为一次性体检,除根据医生的意见对初次体检不合格者,可复查一次外,不再组织复查,任何个人进行的复查结论一律无效。对体检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录用的予以辞退。
七、本公告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有关信息公布网站和联系电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ln-n-tax.gov.cn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24-2318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