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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申论热点:20热词见证5年反腐历程
金路公务员 2007-11-13 17:57:22 评论(0)条

  陕警院教师 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2008年公务员申论十七大热点专题辅导专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回顾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那么,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到底取得了哪些新进展和新成效?《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从最近5年来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提法、热门词汇、流行语中选取20个廉政热词,与读者一起从侧面感受5年来反腐倡廉的风雨历程和可喜成就。

  1. 十六字方针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时,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提升为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我们党的反腐倡廉指导方针,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的。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摈弃了群众运动反腐败的传统方法,提出了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遏制腐败的思路。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反对腐败当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新路子。党的十五大以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逐步加大治本工作力度。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将上述十六字方针上升为战略方针。

  2007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十六字方针的提出,表明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反腐败新思路的最终形成并将成为我们党反腐倡廉长期有效的指导方针,在反腐败思路上将预防腐败放到了更加重要和突出的地位上。

  2 .惩防体系

  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崭新命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4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启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起草工作。历经半年多的调研、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3日《实施纲要》正式颁发。   《实施纲要》全文1.1万字,共分8个部分21项,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提出有效反对和防止腐败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实施纲要》充分显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不可动摇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鲜经验,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最新认识成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 .拓展领域

  2006年9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刊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当年8月3日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文章第一次提出了拓宽防治腐败领域的问题。文章指出,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之中。

  2007年初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丰富和发展了这一观点。这次会议提出,2007年,全党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如果说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从经度上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长远规划的话,那么,拓展领域则从纬度上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全面布局,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纳入反腐败视野,从而使从源头防治腐败更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了三项工作格局,即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十六大后,反腐败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开拓创新,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而且一些提法也在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2004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沿用多年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变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这一提法改变,不仅仅是名词的变化,实则反映了反腐倡廉工作的价值取向的进步。诚如吴官正在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所言:“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次会议对“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进行了部署。

  从此,“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成为中央纪委全会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新一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而使反腐倡廉工作更加关注民生、更加贴近民生。

  5.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2007年以来,一个热词频繁出现在各大报章、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上,它就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即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讲话,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概念,阐明了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深刻内涵以及途径措施,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   这次会后,各级党委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与领导干部作风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陈良宇、邱晓华、宋平顺等作风败坏、生活腐化的官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6.巡视

  “近年来查处的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杜世成、何闽旭等案件的部分线索,就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2007年8月2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说。

  “巡视”一词并不是现在才有,早在1996年1月,中央纪委就作出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的部署。

  但“巡视”这个词火起来,巡视工作受到社会关注则是近5年来的事情: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重大决策。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2003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正式组建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目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共设立了11个巡视组,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共组建了121个巡视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已完成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第一轮巡视,并对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第二轮巡视。

  巡视好比“千里眼”、“顺风耳”。通过巡视,发现了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督促解决了一些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收受红包等问题,纠正了一些违纪违法行为。

  7.治理商业贿赂

  吃回扣、收红包……这些商业交往中大肆横行的“潜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败坏诚信文明的社会风气,必须坚决遏制。

  “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果断作出了这一重大决策。

  在随后2006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当年2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总金额70.79亿元,其中涉及公务员案件6971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推动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8.清理“官煤勾结”

  近几年,各地煤矿接二连三发生重特大事故,而事故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官煤勾结”。

  为惩治“官煤勾结”,2005年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2006年9月22日,中央纪委、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清理纠正工作有关情况:在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中,全国共申报登记5357人,申报登记投资入股金额7.55亿元,撤资退股金额7.09亿元,占应撤资退股金额的93.9%。除少数申报登记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调查尚未结案、所投资入股煤矿的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审理尚未终结等原因暂时不能撤资退股,或因所投资入股煤矿倒闭、被关闭等原因无法撤资退股外,其余人员已全部从煤矿撤资退股。各级清理纠正工作机构共受理举报1022件,已核查完毕92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8人,给予组织处理122人,移送司法机关45人。   治理“官煤勾结”等官商勾结行为,可以防止官员行使公共权力时出现利益冲突,对预防和减少矿难的发生有着积极意义。

  9.问责制

  2003年非典期间,个别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从而掀起了一场“行政问责”风暴。

  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重庆、甘肃、安徽、广东深圳、四川成都、江苏扬州等地已陆续出台行政问责暂行规定或办法。据2006年8月2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

  不仅在行政领域,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问责也形成了制度。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该《规定》第十九条指出:“党委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问责,使昏官、庸官不敢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

  10.信息公开

  暗箱操作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而公开透明是最好的杀毒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深入推进,特别是政务公开迈出重大步伐。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空白,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持。

  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推行政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政府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75个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96%的地市政府、77%的县级政府建立了政府网站。中央国家机关74个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设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19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14个省区市编制政务了公开目录。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政务公开使政府和政府官员在阳光下行使权力,接受群众监督,无疑可以有效防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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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实现党内民主的保障,是有效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堕落的关键。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遵守党的章程,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七项内容,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它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

  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加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配套规定,标志着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12.党内民主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不断推进,各地完善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中召开,它的第一项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从此,中央率先垂范,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也按照中央要求,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2004年,中央组织部颁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对重要干部任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的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并得到普遍执行。

  目前,已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外联部等7个党中央部门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一共设立了8位新闻发言人向党内外公布重要的党务信息。   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了制度保障,这也是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取得的一大成果。   近年来,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规模进一步扩大,浙江、四川、湖北、江苏、广东、山东、山西、广西、陕西等全国很多地方都进行了相关试点工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的不断进步,展示了我们党的强大活力,也为开展党内监督、防治腐败提供了保障。

  13.廉政文化

  从今年9月29日起,由检察日报社主办、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承办的全国廉政短信征集大赛评出的优秀作品在正义网上公示。

  廉政短信、廉政书画、廉政诗歌、廉政故事……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为贯彻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总结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第一次在党的文献提出了“廉政文化”这一概念。《实施纲要》要求:“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   2005年1月10日,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这是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首先提到“廉政文化”这一概念。

  从此,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优势,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有声势、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   妇联组织开展了“家庭助廉”教育,教育部门试点廉洁教育进学校,团中央部署开展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报章、杂志、电视、网站刊播反腐倡廉消息、专题和公益广告,从而形成廉政文化建设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14.防止“带病提拔”

  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顺利实施,防止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不正之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规定――   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4年4月,中办又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2006年7月,中办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2006年4月,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地方党委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明确了防止和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中央组织部还会同中央纪委,先后对31起换届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这些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依靠制度选人用人、公开选拔、竞争择优等用人规则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15.述职述廉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是十六大以来形成的一种反腐倡廉制度,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诫勉谈话和函询等。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

  2003年2月17日,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了部署:“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

  随后,述职述廉制度化步伐加快。2005年12月19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两部重要党内法规。2006年9月24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年来,全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不同范围内述职述廉522.5万人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149.8万人次,72万多名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后及时申报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并对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仅2006年,全国各地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31.95万人次,任前廉政谈话35.13万人次,实施诫勉谈话5.79万人次,述职述廉已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6.惩治新型权钱交易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

  为有效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规定了十种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规定》和《意见》的精神是一致的,为惩治和预防新型权钱交易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执纪和司法依据,而且做到了执纪与执法的衔接。

  17.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它是联合国为世界各国加强反腐工作、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领域的国际合作而通过的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2006年1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递交了批准书和政府声明。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为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10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筹备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北京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为第一届联合会主席。

  同时,我国检察机关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的精神,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强化对潜逃境外的贪官的追捕、引渡力度。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外逃贪官被成功缉拿归案。

  18.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

  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首次向外界透露:我国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向媒体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今年成立。   5月3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被批准设立。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9.反渎职侵权局

  200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国省级以下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正式挂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级检察院、241个分州市检察院、1575个基层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机构以更名为契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严惩不揣腰包的腐败。   2006年7月26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642起,发现并立案侦查事故背后的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813人。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884件、3809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7604.86万元。其中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386人,地厅级干部59人,省部级干部2人。   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不是简单的机构名称变更,它表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要打反渎职侵权和反贪污贿赂两张牌。

  20.行贿黑名单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将1998年以来办理的建筑领域的贿赂案件纳入行贿资料库,在此基础上首创行贿黑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后,于2004年4月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2006年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始付诸实施,正式对外受理查询,由建设领域推行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由试点地区推向全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案件。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省级检察院、83.1%的地级检察院、45.2%的基层检察院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受理查询申请7319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172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3663人。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30个单位、65名个人被行业主管监管 部门给予包括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清出市场等处理,对有效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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