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福建网12月8日电 “在晋江自考办报考自考的考生须购买教材,这合法吗?”昨日,读者李小姐(化名)向《泉州晚报》投诉。法律界人士就此分析认为,考试报名点强制考生购买教材或是其他商品的做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属违法行为。
据了解,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将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许可时提供“捆绑式服务”确定为“违法”。但新法实施近半年来,考试主管部门“搭车”销售教材的现象屡禁不止,“捆绑式服务”仍未绝迹。
■“捆绑式服务”竟写入《流程表》
李小姐说,她这次报考的是《毛泽东思想概论》。按照报考程序,她首先领到的是一张《流程表》。“《流程表》共有8项内容,而我最不明白的是第一项:教材预订购买。”李小姐说。
昨日,记者拿到了这份名为《2004年自考报名流程表》的表格。表格要求考生报名必须通过以下程序:教材预订购买、资格审查、表卡材料发放、收费、交费审验、录入照相、考生服务、存档等8项内容,而要完成后7项内容,其“前置条件”就是教材“预订”。“如果没有购买教材就不给盖章,不盖章就意味着不能报名”。
这种将强制推销教材公开地列入《流程表》的做法引起了考生们的极大不满。一些已经购买教材的学生,还得将教材给自考办的人看了才行,而没有购买的只好掏腰包“自愿”地买下这些教材。
对此,该自考办教材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考生选择教材是自愿的。自考办的做法只是保证考生能买到“正版教材”。
■《行政许可法》规定如一纸空文?
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被认为是行政机关“捆绑式服务”的终结者。但据了解,《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类似晋江自考办这种“捆绑式服务”销售教材的做法,在我市已经发生多次。
《泉州晚报》法律顾问林晓阳律师指出,考试报名点强制考生购买教材或是其他商品的做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属违法行为。为保证考生买到正版教材,而强制考生购买由其推销的正版教材理由不充分———教育部门应该打击盗版教材,而不是去强制推销正版教材。《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当事人的申请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而不应当要求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要求或规定的其他义务。
该法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林律师称,考生如果因拒绝购买教材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其不作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考生已被迫购买了强制推销的教材,也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要求自考办退回教材。
有关人士认为,《行政许可法》界定了政府的行政权限,为打造有限政府开了一个良方,而全面落实这一目标,还有赖于政府部门强化一些观念,如便民观念、程序观念等,提高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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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