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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工程经济》重要考点(1)
网络 2025-04-24 17:16:39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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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安全生产措施费(重要)索赔费用的组计算(必会)

  (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及省级、行业有关部门有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应不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考点2】质量保证金(必会)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保修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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