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工伤保险
一、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要点)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变更登记。
2.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伤害,原用人单位承担,与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
4.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伤时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工伤认定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六、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 50%。
4.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考点:失业保险
1.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停止领取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的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3.失业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2)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
(3)累计缴费 10 年以上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4)重新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4.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保险金领取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保险关系转接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第二,受理
①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 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受理申请后,5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
④受理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⑤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四,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五,仲裁案卷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 5 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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