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合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证券,以赚取证券买卖差价,为公司自身获利的证券交易行为。
我国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如下: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关规定: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2)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3)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②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③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交易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交易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④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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