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关于做好202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1月5、6日举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考试指导监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具体考务管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详见附件1)。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报考条件依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二科”2个类别(报名条件详见附件2、3、4)。
为防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风险,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告知承诺制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5)。除“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报考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
“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及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自动审核或在线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线上人工审核。在考前、考中和考后全程运用多种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要求对不实承诺进行处理。
五、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9月1日至9月9日。
(二)报名流程: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打印准考证(详见附件6)。
六、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翻译专业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每人每科55元。开具电子发票的考生,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14天内办理(详见附件7),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七、成绩发布和考后复核
(一)成绩查询。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成绩公示。成绩拟合格人员名单将按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南省公共招聘网”(http://zhaopin.hainan.gov.cn/)进行公示。
(三)考后复核。成绩公布后,将在海南省公共招聘网发布资格复核人员名单等有关事宜。资格复核人员,须按要求办理资格复核,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八、考试有关事项
(一)应试人员需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相关须知事项,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的疫情防控须知和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参加考试,提前到达考点进行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
(二)应试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纸质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考试开始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三)考试结束后,对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联系方式
(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报名资格):66820713。
(二)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咨询电话(考试考务):65375001、65339752、65338399、65351474。
受理时间:0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附件: 1.202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
4.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7.电子发票代开申请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考试日期:11月5、6日)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5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6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二、免二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港澳台和境外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件3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6.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02.免二科 |
01药学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
04.考全科 |
01药学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附件4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1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5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办事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报考人员信息
报考人员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登记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 )
(三)证明的内容
报考人员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关于学历、专业、学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方面的要求。
(四)承诺方式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海南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核查
考试组织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核查。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对待核查人员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报考人员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等。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义务
报考人员须本人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操作,填报和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任一有效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报考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考试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和监督,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八)承诺书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考试组织机构、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情况,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全部或部分签署人员名单、所签署告知承诺书全文或部分文本,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报考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同意遵守相关事项规定和履行相关义务。在此,我郑重向考试组织机构承诺: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一)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二)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须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补充完善学历学位等信息。
(三)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四)报名期间,报考人员需更正报考信息或找回用户名或密码的,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搜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更正”服务事项,在线进行办理。
二、资格审核
(一)线上自动审核。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自动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报名缴费。
(二)线上人工审核。以下报考人员进行线上人工审核: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2.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3.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
5.撤回承诺申请的;
6.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审核时间:9月1日至9月9日(节假日除外)。审核时间截止为9月9日17:30,考生逾期未上传正确清晰完整的审核材料,视为放弃报名。
上传材料:①考生身份证或社保卡、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更改姓名的考生提供户口本;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填报学位信息,可不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中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③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的证明;④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材料通过扫描或拍照JPG格式的方式上传至报名平台提示相应的信息栏内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继续报考。上传材料务必清晰完整,避免影响人工审核。咨询电话:66820713。
三、网上缴费
考生报名确认后,请于9月1日至9月9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四、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22年10月28日-11月6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大纲
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2)》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142&page=1)。
六、证书查询
(一)电子证书。合格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证书查询”进行电子证书下载和查询。
(二)纸质证书。合格人员可登录海南省公共招聘网“人事考试”专栏查询纸质证书发放相关信息或关注“海南就业”微信公众号浏览相关文章。
附件7
电子发票代开申请表
序号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报考科目 |
缴费金额 |
缴费日期 |
例 |
张三 |
13888888888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888.88元 |
2021.4.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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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第一步:考生填写电子发票代开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发送至邮箱:zcksc_jyj@hainan.gov.cn;第二步:微信添加“电子票夹”小程序并实名认证,在“票夹”查阅到发票信息后可自行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