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10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由4个例外:
(1)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的;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4)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104、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06、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0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0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0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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