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考试吧 2022-05-16 13:52:35 评论(0)条
【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规定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各级税务局
其上一级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其所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特殊规定
对象
复议机关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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