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1年度公检法司系统及
边境县(市、区)急需紧缺岗位
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对象
1.本次招录中“应届毕业生”是如何界定的?
应届毕业生是指:
(1)截止到2021年8月底前,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2021年的毕业生;
(2)截止到2021年8月底前,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中服役期满不超过2年的人员、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中服役期满复学毕业不超过2年的人员、我省项目生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不超过2年的人员(其中,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指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
(3)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本次招录中“项目生”是如何界定的?
项目生是指:我省2021年底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生”)。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为我省项目生主管部门招募派遣到省内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人员,且服务期必须满2年方可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的职位。
3.本次招录中“退役大学生士兵”是如何界定的?
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高校学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中服现役期满且于2021年8月底前取得原就读院校毕业证书的退役人员。
4.本次招录中构成回避关系指的是什么?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以及其他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5.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6.如何理解“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二、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如何理解“与报考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报考者如使用大专学历报考,则无学位要求;报考者如使用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则应具有与之对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教育的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大或开放大学等国家承认(特指经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以查询的学历)的高等教育学历,在2021年8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但肄业、结业均不可报考。
3.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职位专业要求?
招录职位对专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最新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2016年以来历年增补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等,也可参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黑龙江专业设置指导目录与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专业目录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报考者所学专业未在上述目录中且报考职位有具体专业要求的,须经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自己所学专业,再提交审查。
注:所学专业与招录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例如:“会计”和“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与应用”“计算机及应用”,均可视为同一专业。报考者要如实选择或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4.双学位人员是否可以使用第二学位的专业进行报考?
不可以。
5.职位有户籍限制的应如何理解?
职位有户籍限制是指报考者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报考者需在报名页面的相应栏目中体现户籍迁入时间,若报考者自出生起户籍即在当地,则其户籍迁入时间栏目填写本人出生时间即可。面试资格确认时,报考者需提供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是否需要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需在面试资格确认环节向资格审查单位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
7.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如何掌握?
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在面试资格确认时向资格审查单位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证书的,须提供考试成绩通知单。
8.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级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职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21年8月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9.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能否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不能。
10.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是否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不计入。
11.除公告已明确的各项资格(资质)截止时间外,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
三、关于面试人选资格确认
1.如何理解男性适龄报考者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登记是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男性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赋予每名男性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面试资格确认时,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报考者(不超过24周岁,即1997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人员),应当提供《兵役登记证》,尚未发放的,应到县级兵役机关开具兵役登记证明。
2.退役大学生士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如何确认?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筹负责。
有关兵役登记、身份确认等相关政策,请关注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微信公众号(hljszbb),从中查询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方式进行咨询,也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0451—83800378、83800379。
3.项目生身份如何认定?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的人员,面试资格确认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项目生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身份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村任职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组织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期满考核等次证明。
(2)“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由服务单位开具并盖章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鉴定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服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原件,黑龙江省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聘任登记表复印件。
具体要求以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在面试资格确认期间发布的公告为准。
4.项目生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借调、就读和工作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不计入。
四、关于体检和考察
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2.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3.哪些项目应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4.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书面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需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黑龙江省2021年度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对报考者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广大报考者在报考时,根据身体状况慎重选择职位。
6.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7.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或者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考察内容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工作参照其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递补的规定
只有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环节,有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时,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次进行递补。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后的其他环节出现人员空缺,不进行递补。
六、关于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的理解
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录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
七、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关于考生因个人原因在招录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考生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须提前与招录机关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考生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考生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2.对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招录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或办法),按照新规定(办法)执行。
八、关于报名网络技术及其他注意事项
1.报名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考生报名的流程为:考生注册→上传照片→选择考试→查看报考文件→填写报考信息→选择报考职位→报名信息确认→资格审查→网上缴费→报名完成→下载报名表。
2.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1)招录公告发布后,报考者应仔细阅读招录公告及相关附件,熟悉招录政策,防止报考失误。
(2)报考者应从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sgwy.org.cn)下载招录计划,从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
(3)报考者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报考信息,填报信息不实、不全或填报错误,导致网上资格审查或面试资格确认无法通过,自行承担责任。
(4)报考者应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免后期报名人员集中导致网络拥堵造成报名失败,或审查不合格时无法改报其他职位。
(5)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应及时缴费,完成缴费方为报名成功。缴费时间截止,缴费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位报考者严格遵守缴费时间。
(6)信息填报界面具有一定时效性,如填报时间过长,则该页面自动失效,填报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为防止他人修改报考人员的个人资料,报考者登录操作完毕后,必须退出系统并关闭浏览器。
3.注册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均须注册,在注册时务必准确填写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一经注册不能修改。
(2)若考生需更换注册的手机号码,请登录系统后,点击“注册信息维护”,进入页面后,点击“更换手机”按钮,更换手机号码。
(3)若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导致无法注册,请报考者拨打0451-12333转0,按照提示操作处理。
4.上传照片说明
为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系统登录页面《友情提示》相关内容,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个人电子照片进行预处理,并严格按照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要求的照片格式上传照片。
特别提醒:考生必须使用报名网站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照片处理;使用任何其他网站(特别是培训机构网站)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照片将无法上传到报名系统。
5.报名确认时发现信息有误如何处理?
考生报名确认时,查看信息发现有误,在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按钮前,可点击左侧菜单“查看报考状态”,进入报考流程页面,点击“填报信息”按钮,进行信息的修改。
若已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按钮后发现有误,请点击左侧菜单“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点击“查看报考状态”,进入报考流程页面,点击“填报信息”按钮,进行信息的修改。
6.资格审查通过后,是否允许更改、补充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或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允许更改、补充信息,也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7.贫困生免费如何办理?
贫困考生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缴费页面,点击“贫困生免费”按钮,若系统在线自动核查确定贫困生资格,则考生直接进入“已缴费”状态;若系统无法自动确定考生的贫困生资格,则需要考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待审查通过后完成免费流程。未通过贫困生资格审查的考生仍需进行缴费以完成整个报名流程。
8.点击【支付】按钮,无法跳转至支付平台,如何解决?
(1)检查是否使用手机、平板等设备打开报名网站,若是,请切换至电脑进行缴费操作。
(2)若使用电脑进行缴费,检查电脑上是否安装并开启360安全卫士、360杀毒、腾讯电脑管家或金山毒霸等杀毒软件,如电脑已开启此类软件,请先临时退出此类软件,重试支付操作,观察能否跳转。
(3)如仍未解决,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IE浏览器菜单栏→工具选项下“Internet选项”→隐私选项卡中将复选框“启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取消勾选,最后点击“确定”。
9.网上支付成功,但系统显示还未完成报名,如何解决?
该问题是由于网络或其他因素导致支付平台支付信息无法返回报名确认系统。报名人员只需确认银行扣款成功即可,无需重复缴费。如有其它缴费方面问题,请拨打缴费咨询电话:95070。
10.推荐浏览器使用版本
推荐在1280*1024分辨率下使用360(极速模式)、搜狗(高速模式)、IE(IE9及以上版本)、谷歌浏览器访问系统。
11.忘记密码如何处理?
方式一:点击登录框下方的“忘记密码”链接,按照提示通过密码问题或短信方式找回。
方式二:如无法通过方式一找回密码,请将本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在这张A4纸上手写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及“找回密码”字样,将这张A4纸拍照或扫描成图片,以附件形式发到邮箱“hljgwy@foxmail.com”,工作时间两小时后查看邮箱,如未回复请拨打0451-12333转0咨询。
提醒:报考者在报名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泄露。
报名咨询电话:0451-12333转0。
咨 询 时 间 :报名期间每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