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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
青海人事考试网 2021-03-05 08:52:38 评论(0)条

青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录用规定》《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招录司法辅助人员办法》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2021年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62名。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

  (二)考录程序。公开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程序依次进行。

  (三)考录范围。除注明面向全国考录的职位外,其它考录职位均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具有青海省户籍人员考录。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报名时,应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曾在青海省服役。

  (四)报考条件。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3月5日至2003年3月5日期间出生),其中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司法警察类职位的人员,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0年3月5日至2003年3月5日期间出生),其中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5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

  8.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考录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5日9:00至3月9 日18:00。缴费时间为2021年3月5日9:00至3月11日23:30。报名调剂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时,要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

  除学历、学位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外,报考年龄、工作经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与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退伍证(限退役士兵)、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如仍未按期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科目和权重:能力测试(含法律专业知识)和申论考试分值各为120分,能力测试占笔试成绩50%,申论占笔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能力测试与申论成绩之和÷能力测试与申论试卷满分之和)×100+政策加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

  能力测试 9:00—11:00

  申论 14:00—16:3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加分政策。

  1.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C证的考生,报考C证适用范围地区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加分政策按照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不超过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定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有关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除第一题外,其他题中必须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凡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他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五)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面试前,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开考比例。省、市(州)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录职位专业要求不按专业大类设定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要大于1:3;其他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值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七)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A证、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八)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专业和学历。本《公告》中所称招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基层服务年限。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服务满4年后(含试用期),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服务满6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十一)雷同卷鉴定。笔试结束后,专业机构将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疫情防控。考生应当服从考试组织单位和录用机关的防疫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请考生随时关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顺利参加考试。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次考录工作调整或者延迟的,将及时发布有关通知,请广大考生随时予以关注。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28564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技术支持):0971—8258589(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附件:2021年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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