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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要新修订点23个
考试吧 2020-09-10 07:38:09 评论(0)条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临近,按照常例每年考试均会对进行了相关修订(含新增、修订)的知识点进行考核。本文对《建设工法规及相关知识》修订调整内容中相较而言可考概率较高、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下是具体内容: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国务院规定的5类货物税率为9%。

  5、2019年4月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6、《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8、2019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査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9、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0、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11、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12、《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13、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14、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等制度。

  15、2019年4月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6、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17、《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18、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19、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22、人民法院査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釆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23、仲裁三项基本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二)排除法院管辖制度;(三)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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