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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执业药师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08-25 16:45:56 评论(0)条

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报名管理

  为避免考生大面积跨区域流动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冲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属地管理规定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按工作地、居住地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的规定,我省考试机构只接受现工作地或户籍地在山西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现工作地在山西的考生需提供山西居住证或社保材料;户籍地在山西的考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不属我省报名参考范围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报名参考。对自行在我省报名但不属我省报名参考范围的人员,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缴报名费不予退费。请考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审慎报名。

  二、加强告知承诺监管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定和要求,准确、完整、真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我省将根据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所填写工作单位归属山西的,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方式核查社保信息,重点核查参保单位与所填写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发现报考信息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为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缴报名费不予退费。经核查发现有造假、伪造证件等情况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疫情防控措施

  为了保障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省将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告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注意事项并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考生应认真阅读知悉考试防疫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对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隐瞒或谎报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的,将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诚信报名、诚信参考,确保我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安全顺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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