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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兑、委托收款
考试吧 2020-06-16 15:48:30 评论(0)条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主要内容】

  汇兑、委托收款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汇兑(★)

  1.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4. 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考点:委托收款(★)

  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④收款人名称;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签章。

  (2)“开户行”的记载

  ①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②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③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 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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