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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惠安县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通知
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0-03-31 20:03:08 评论(0)条

关于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市卫健委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确认时间

  2020年4月7日—4月9日三天。

  二、现场确认地点

  县卫健局医政股二楼209室

  三、确认提交材料

  现场资格审核时提交的材料需与“国家医学考试(福建)考生服务系统”上提交的一致,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相符章,其中村卫生所报考人员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卫生所和所属镇卫生院公章。每个带教老师仅能带教2名考生。

  1.网上报名申请表一式二份(考生凭《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到现场确认并打印报名表)。

  2.试用期考核证明(证明附后,往届毕业生试用时间:2019年2月4日之前至2020年2月4日,应届毕业生试用时间2019年8月31日之前至2020年2月4日),试用期满一年以上;助理报考执业医师的需提供《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中专学历的工作时间从2015年8月之前至2020年2月,大专学历的工作时间从2018年8月之前至2020年2月;村卫生所报考人员的《考核证明》须由所在镇卫生院院长签名并加盖镇卫生院公章)。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须在报考有效期内)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但需尽快完成换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官)证、军队学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4.毕业证书原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考生还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学历认证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内),其他学籍验证报告无效;2001年以前的省外大专、本科毕业生学信网上的学历认证报告,不能提供电子注册学历的,要提供省教委批文、招生花名册。

  6.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中专学历的执业注册时间要满5年,须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注册;大专学历的执业注册时间要满2年,须在2018年8月31日以前注册)。

  7.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村卫生所需再提供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带教老师可通用,即中医类别考生带教医师执业证书以141/142/150/341开头的可通用)。

  9.外省户籍考生持外省中专学历需要提供当地省教委招生名单,闽籍考生持外省中专学历应提供本省教委的招生名单,自考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情况登记表。

  10、中医类别师承或确有专长需提供《福建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福建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外省发放的证书不可作为报考依据。

  11、2019年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需提交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加试儿科、院前急救等的考生需提交加试承诺书。

  以上材料用纸质档案袋装好(袋外贴“2020年惠安县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见附件1)。

  四、实践技能报考费

  考生要关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号,后续审核结果及缴费通知等考试相关信息将直接推送到绑定账号的考试微信号,考生网上缴费信息提示,网上自行缴交。

  五、初审工作

  各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所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材料初审,有关报考材料复印件应加盖辖区镇卫生院公章;各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应组织辖区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注意事项

  1.从2017年起,国家系统不再受理个人报名信息修改(包括补报名)。考生需对所提交报名材料真实性负责,现场审核时考生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再进行修改。报名时务必核实好个人信息方可提交报考材料,若因提交虚假报考材料一经发现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现场确认时,考试要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半”距离。

  3.为避免人员聚集,本次现场确认采用预约制,请各位考生扫描二维码进行预约(4月1日-3日上午8:00分别开放4月7日-9日现场预约),在预约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避免人员聚集。

  县卫健局医政股咨询电话:87369990 经办人:郭纯纯

泉州惠安县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通知



  附件:1.2020年惠安县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2020年惠安县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

  编号(按报考级别、类别、报名顺序编号,受理机关填写):

  单位(全称):

  姓名: 联系电话

  报考级别:□ 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

  报考类别:□ 临床 □ 公卫 □ 口腔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民族医

  提 交 材 料

  1、报考申请表(凭“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到现场确认打印) 2份 □

  2、试用期考核证明或执业期考核证明(试用机构出具的原件) 1份 □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1份 □

  5、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验证码) 1份 □

  6、省外中专学历提供生花名册 1份 □

  自考学历的考生提供毕业生情况登记表 1份 □

  7、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助理报考执业应提交) 1份 □

  8、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助理报考执业应提交) 1份 □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卫生所需再提供所属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份 □

  10、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份 □

  11、2019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1份 □

  加试儿科、院前急救等的考生需提交加试承诺书 1份 □

  (本表贴在档案袋上)

  附件2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表: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3.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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