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8年一级建造师证书挂靠价格汇总(初始/转注)
住建部文件近期频繁提及社保问题,12月1日起,申报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1、10月8日起,企业在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2、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3、11月12日起,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时,不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4、12月1日起,申报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多次强调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信息!
1、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对“挂证”的查处真的会放松?
1)监管重点转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开始,各地的资质动态核查中,开始增加重点核查项目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社保缴费证明(1--3个月)的要求。
2)信息共享:2018年河南郑州考后审核中,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结果,大部分考生审核未通过。
如何运用信息共享手段?
像“四库一平台”数据、社保平台数据、工地实名制数据、报考建造师考试的数据、办理注册时的数据、投标时的信息记录、合同备案记录等。
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建办市〔2018〕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2月1日起,申报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具体实名认证流程详见附件)。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新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详见中国建造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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