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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考试吧 2018-10-17 18:42:08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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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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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相关链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7章)

  3.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的必备内容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4.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6.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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