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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精选习题(6)
考试吧 2018-10-16 14:56:58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精选习题汇总

  【例题·多选题】下列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有( )。

  A.赵某与钱某约定,赵某将房屋赠送给钱某,钱某为其养老送终,在赵某将房屋赠送给钱某前,钱某未履行约定义务

  B.赵某将一辆汽车赠送给侯某,并已交付

  C.赵某在某大型赈灾义演晚会上承诺捐赠200万元用于灾区重建

  D.赵某向高中母校捐赠图书1万册,双方签订了捐赠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E.赵某将一枚玉镯赠送给孙某,并约定由孙某辅导儿子小赵的学习,玉镯交付后,孙某以工作太忙为由拒绝辅导小赵的功课

  F.赵某将一枚玉镯赠送给孙某,并请孙某辅导儿子小赵的学习,辅导中,不认真学习的小赵被气愤的孙某打伤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E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选项F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均属于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2016年2月6日赵某将一辆汽车赠送给高某,4月15日赵某意图非礼高某,被奋起反抗的高某用水果刀扎伤。高某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并通知赵妻将赵某送至医院,当晚19时,赵某经抢救无效去世。高某因正当防卫被法院宣告无罪。赵妻作为继承人拟对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赵某对高某的赠与合同,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赵妻不能撤销赵某对高某的赠与合同

  B.赵妻的撤销权应在2016年10月15日前行使

  C.赵妻的撤销权应在2017年4月15日前行使

  D.即使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赵妻也可以撤销赠与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本题受赠人高某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所以赵某的继承人赵妻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该企业使用借款8个月后,欲提前归还此项贷款,该企业与银行就提前还贷事项并未约定。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该企业不能提前还贷

  B.该企业在还款日前7天通知银行方可提前还款

  C.该企业需与银行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前还贷

  D.该企业提前还贷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有( )。

  A.甲将一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30年

  B.甲乙签订一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租赁期限视为20年,属于定期租赁。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选项C,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选项D,房屋到期未续租,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视为不定期租赁。

  【例题·多选题】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选项B)。甲并不是将房租租给丙住,所以可以要求丙搬出房屋。甲与丙之间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所以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 )。

  A.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但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C.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

  D.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租赁物

  E.不定期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甲建筑公司拥有一临时建筑使用期至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租用该临时建筑与甲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至2016年12月31日,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因此合同无效

  B.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因此超过部分无效

  C.双方因租赁期争议诉至法院,在开庭前主管机关批准延长该临时建筑使用期至2017年12月31日,则法院应当认定租赁期间有效

  D.双方因租赁期争议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主管机关批准延长该临时建筑使用期至2017年12月31日,则法院应当认定租赁期间有效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例题·多选题】赵某有一套房屋欲出租,与高某签订合同,约好近期腾房,10日后交付;第二天,张某听说赵某有房出租,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下,赵某遂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好近期腾房,5日内交付,张某不放心,于是双方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天,好朋友侯某听说赵某有房出租,于是要求赵某将房子租给自己,赵某碍于情面答应,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侯某当即搬入该房屋。后高某、张某均要求赵某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三份租赁合同均有效

  B.侯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C.高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D.张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不能行使对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有( )。

  A.房东赵某与妻子离婚,拟出售该房屋,赵妻要求购买

  B.房东赵某拟将该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赵二

  C.房东赵某拟将该房屋卖给朋友侯某,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在10日内未表示购买

  D.房东赵某将该房屋卖给朋友侯某,并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侯某并不知道该房屋已出租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选项A);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选项B);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选项C);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选项D)。

  【例题·多选题】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X型机床,出租给乙使用,该机床安装完毕后,不能正常运行。后经调换可以正常使用,半年后由于工人误操作导致手指卷入机床受伤,1年后X型机床进行了第一次大修理,3年以后乙公司破产。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X型机床安装完毕后,不能正常运行,甲公司应承担责任

  B.工人误操作导致手指卷入机床受伤,甲公司应承担责任

  C.X型机床大修理支出,应由甲公司承担

  D.乙公司破产,X机床属于乙公司的破产财产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选项A)。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选项B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选项D)。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则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B.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丁公司

  C.将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为10个小工程,并分包给不同的公司

  D.将其中极小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戊公司,经查戊公司并无相应资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选项AC)。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选项B)。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选项D)。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承运人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

  B.丙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海鲜运往A地,由于丙充氧不足,导致该批海鲜全部死亡

  C.丁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瓷砖运往A地,乙将货物运至B地,转为由联运方戊用货车运往A地,途中,由于戊的司机疲劳驾驶导致翻车,瓷砖全部毁损

  D.己委托乙将一批酒运往A地,双方约定3月1日提货,至3月1日己无故未提货,3月2日晚,部分酒桶被小孩用弹弓打裂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BD)。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

  【例题·多选题】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C.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本题中,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的是委托开发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属于刘某,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的,甲研究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支付约定的报酬是甲研究所依照技术开发合同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刘某有权获得报酬。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丙放弃申请专利的权利。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甲不得申请专利

  B.甲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所有,乙、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支付补偿费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题中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所以甲不得申请专利。

  【例题·多选题】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不支付相应的保管费或仓储费时,保管人均享有留置权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保管合同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选项B,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但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选项D,如果是无偿保管合同,并不是所有的保管不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经批准有权经营行纪业务)受乙公司委托,为其购买某种产品。甲公司经考察后,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质量较差的该项产品交付,致使乙公司在以该产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时发生事故遭受财产损失10万元人民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B.对甲、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公司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C.乙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

  D.乙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甲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第三人丙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致委托人乙损失时,如果行纪人与委托人没有另行约定,应由行纪人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是相同的

  B.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受托人可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C.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D.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负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所以选项A错误。

  【考题·简答题】(2011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

  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本题中,行纪人(乙公司)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当事人对于差价款没有约定,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4000元费用,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当事人对于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则由行纪人(乙公司)自己承担。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则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即机器存在瑕疵),由行纪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题·简答题】(2010年)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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