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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选择
考试吧 2018-09-18 17:08:31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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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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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提示】“民告民”,应属民事争议纠纷;“民告官”应属于行政争议纠纷。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小结】

2019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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