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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
考试吧 2018-06-06 18:01:22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效力

  【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

  【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考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市场规制立法。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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