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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订立
考试吧 2018-06-05 17:46:37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特征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与新要约

 
定义
特征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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