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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监事会职权
考试吧 2018-06-04 19:36:28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注意】只有建议权不能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能提出提案。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记忆提示】监事会的职权主要为“检查”、“调查”、“提议”、“建议”,说你有权利你权利很大,说你没权利你就是聋子的耳朵。

  【考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是( )。

  A.检查公司财务

  B.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C.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D.建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经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B是董事会的职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说法正确的有( )。

  A.选举和更换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B.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会职权。选项A中应该是: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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