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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考试吧 2018-05-31 11:40:00 评论(0)条

  点击查看: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合同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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