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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4)
考试吧 2017-11-09 11:30:18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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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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