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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广东传来消息,104件“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集中裁定受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数据,去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了53.8%。司法处置的集中发力,意味着各地清理“僵尸企业”进入了新阶段。
亏损的企业之所以被形容为“僵尸”,是因为僵而不死,没有任何核心业务还在运转,同时企业债务不降反升,杠杆率居高不下,完全靠政府或金融机构的不断输血存活。当前,各级政府和机构在处置“僵尸企业”上可谓不遗余力,但仍有些地方政府因种种考虑,千方百计为之延续生命。是市场外的因素,让“僵尸企业”不破产、不清算、不重组,陷入“死不了、活不好”的尴尬境地。
一项研究调查分析了上市公司中的78家“僵尸企业”,结果发现2014年之前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这些企业,债务总额却不降反升,从2010年的0.25万亿元持续升至2016年的1.09万亿元。低效的“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大量社会资源,这让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流转和增值中断。而一些真正健康的企业却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只能继续挨饿,其创新、发展和创造就业的能力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抑制。
核心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决定了一个国家整体经济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需要把错配的金融资源从“僵尸企业”中释放出来。在我国现阶段总负债率不低的情况下,新增金融贷款是极其宝贵的资源,应妥善加以利用。中央政治局会议特别提到,要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对于该出清的“僵尸企业”,应该坚决通过债务清理、重组,估值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僵尸企业”存量贷款。
随着出清的“僵尸企业”越来越多,我们还需注意,盘活后的贷款,如何保证用在刀刃上?行政手段可以关停“僵尸企业”,但更重要的是要停止动辄给企业输血的做法。各地应借此机会转变经济管理方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该干预的绝不干预,但该管理的不能撒手不管,给企业创造公平、宽松的发展环境;另外还要尽快跟上自我改革的步伐,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释放出来的资源自动流入有市场需求的“企业池”里。如果不能完成这一本质转变,很有可能导致穿新鞋、走老路,令“僵尸企业”滋生的体制问题依然存在。
不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也要及时调整信贷方式和信贷结构。方式上,多发展直接融资,降低中长期贷款占比,多以1年期等短期融资的形式贷给企业。结构上,收缩产能过剩行业、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行业的信贷投放,将释放出来的金融资源更多投向高新技术、智能制造、新兴业态等国家支持的产业,投向效率高,具有新动能、新动力、新商业模式的领域,从而发挥资本的资源配置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无效供给。
最近两年,中央态度坚决地对“僵尸企业”动真格,不仅推动各地甩掉了一些拖累企业发展的历史包袱,更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危害。中央在讲到“僵尸企业”时,明确提出要“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说到底,“僵尸企业”的退出,最终要让市场说了算,而不是靠政府决定谁“活”谁“死”。有市场的企业在竞争中都能脱颖而出,没有盈利能力的企业能自然倒闭,我们才能彻底压缩“僵尸企业”的生存空间。
延伸阅读:
工人日报:不能任由“僵尸企业”长期“僵”在那里
据《新华每日电讯》4月8日报道,近年,一些地方出现占据厂房、土地却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僵尸企业”。专家认为,应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多措并举,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僵尸企业”实际上是指一些企业出现的“僵尸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厂房等设施虽然齐备,但缺乏先进技术,缺少有竞争力的产品,企业要么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要么靠出租房产、土地维持日常支出。企业员工基本不能正常工作,在家拿生活费或者较低工资。这些企业大多数历史负担沉重,靠自身的努力难以重振旗鼓。这些企业既包括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也包括一些民营企业。
“僵尸企业”的出现有多重因素。一些“低小散”的传统企业由于升级难度大,自身无力脱困。一些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于改革不彻底,导致问题积压,难以走出困境,又缺少通过破产退出市场的意愿。还有一些企业对市场需求、外部环境、相关政策预估不足、了解不到位,适应能力弱,企业决策、投资出现失误,以至于资不抵债,企业事实上被“弃”。
企业“僵尸化”现象的弊端显而易见。它导致一些资源长期闲置,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资源被浪费;造成生产要素配置扭曲,一些企业通过资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或者由政府“输血”,导致资金被无效占用;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相关企业职工权益长期不能得到保障,引发多种社会问题;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而这些问题如果长期搁置下去,解决起来难度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必须从企业改革的战略层面出发,依靠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统筹兼顾,多措并举,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分类处置,有序化解。
首先,对于一些确实资不抵债、事实上已经破产的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破产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程序有序退出。对此,一些地方存在畏难情绪,对于“僵尸企业”进行破产处置的启动难、协调难、审理难,因为破产往往涉及历史包袱问题,特别是员工利益保障、企业拖欠税款问题、企业负责人违法违规问题等。因此,需要当地政府介入,在保障员工利益,清理资产负债、追究违法违规人员责任方面有大的突破。
其次,对于一些拥有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僵尸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进外部投资、实行混合所有制等方式,让企业“活”起来。其中,应谨慎采取过去一些地方通过土地置换“甩包袱”的方式,因为类似方式虽然盘活了一部分优质资产,但员工的长远利益却得不到保障,最终往往遗留下一系列问题,既影响社会稳定,也有违公平正义。
再次,对于一些事实上已经被投资人“弃”掉的“僵尸企业”,企业注册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加大强制注销的力度,不能任其长期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甚至成了一些人欺诈的工具。
给“僵尸企业”一个出路、一个说法,让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把长期“悬空”的员工利益落实下来,这些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绕开的障碍。早处理早主动,晚处理问题多。有条件一次性解决的先动起来,需要其他制度配套解决的也应尽快排上议事日程。不管怎样,不能任由“僵尸企业”长期“僵”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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