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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不讲信用、恶意拖欠、拒不执行合同及法院裁决等现象屡见不鲜,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伤害,亟须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进一步惩戒类似“老赖”等失信行为及失信主体,维护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对大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老赖”)公开通报,纳入黑名单。尽管部分失信人主动执行偿债义务,但仍有相当比例的黑名单上的“老赖”不为所动,继续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
标准表述[原因分析]
如此多的“老赖”,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诚信观念、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环节都缺乏足够深入和细致的建设,例如信用记录的收集和管理仍较为欠缺、信用评价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使用率较低,以及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相比信用体系建设较完善的国家,如德国、美国等对公民信用记录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管理,以及对失信行为的严肃惩戒,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一方面,有效追讨手段不足也是造成“老赖”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上世纪末,商账追收公司在国内曾短暂出现,后被政策禁止,国内目前存在的各类打着“催债”名义的公司,其法律地位仍待进一步明确。
[存在问题]
做好信用记录的收集和管理,需要完善各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国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外,还包括各类机构、协会等建立的围绕某一行业或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各共享平台间目前仍普遍存在壁垒,多数成为信息孤岛,信息共享标准及使用规则相对缺失,阻碍了信息共享在征信行业发展进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对策]
要健全征信、完善数据,要互联互通、强化分类,要严肃惩戒、约束失信。对于前两方面,需从国家层面不断补充和完善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对于信用信息采集后的处理,需要制定国家统一标准,尤其注重防止因沟通机制不畅造成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真正将信用信息共享落地。对于第三点,要切实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将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各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为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需要切实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力。
一是要加快完善信用立法,明确赋予征信数据、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效力,尤其是要将守信和失信行为在公共服务领域差异化,有失信行为者,要按照相应立法将无法获得与守信行为同等的社会福利,要明确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强制使用信用报告;
二是要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体系,建立起从投诉受理、调查到失信联合惩戒的流程制度,赋予相应主体权限,不断降低守信人获得公正执行结果的综合成本(如时间成本、精神成本);
三是坚决提高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失信行为,在通报批评、终生禁入等方式外,要依法坚决执行行政、民事甚至刑事处罚判定,让失信行为切实付出巨大代价,对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人予以严厉惩戒,坚决防止失信行为的“破窗效应”。
以上材料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让守信之人踏实做事 作者:关 伟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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